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指定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等规定,申请执行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如下: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执行期限延误,甚至不能得以执行的风险。
2、被执行人无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剩余财产权利不能完全实现或延长实现的风险。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法院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法院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院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6、被执行人无可供的财产,法院将依法中止执行。
7、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8、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9、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将依法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