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在五日内应向本院书面提交如下财产状况或线索,否则就可能承担不能圆满实现的法律后果。
1、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情况。
2、提供被执行人家庭财产的详细情况。
3、提供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收入情况。
4、提供被执行人在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情况。
5、提供被执行人在公司、企业中的股份凭据、投资权益或股权。
6、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处所情况。
7、提供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行为的情况。
8、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情况。